(2015)唐民二终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庆国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赵文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马庆国,赵文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1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智源里和馨园1楼4门202号。代表人:孟祥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斌,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庆国,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宾,农民。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4)遵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阳利代理审判员 邹辉平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