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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611号原告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敏,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宜惠,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于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琴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4元,由原告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芹审 判 员  贾继堂人民陪审员  刘传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德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