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继彬与李强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彬,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46号申请人张继彬,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李强,男,1974年1月9日生,彝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张继彬诉李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楚雄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3日作出的(2003)楚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强赔偿申请执行人张继彬48063.15元(含诉讼费3071元),因被执行人李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继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7年1月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强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0000元(第一期)。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具备执行条件,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出现新情况,2015年5月20日重新恢复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继彬一方因生活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的申请,2015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张继彬领取了国家司法救助款5000元,并承诺放弃其余未得到赔偿的款项,同意案件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执字第14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和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习在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