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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郑强与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春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强,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春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609号原告:郑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琛,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清富,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立健,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强诉被告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春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对被告宿州市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春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