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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引兄、李作斌与李广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引兄,李作斌,李广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369号原告李引兄,女,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李作斌(李引兄丈夫),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广录,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引兄、李作斌诉被告李广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引兄、李作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李引兄、李作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瑞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