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三升与车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升,车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677号原告王三升,男,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新池镇,农民。被告车涛,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三升与被告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三升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三升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三升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