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云行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云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徐某、刘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云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丽云行审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云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城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江佳才。委托代理人:林丽芳。被申请执行人:徐某。被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云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云计生征字(2014)第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云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云计生征字(2014)第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云计生征字(2014)第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云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云计生征字(2014)第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中,对被申请执行人徐某、刘某合计征收人民币58224元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胡旭芬审 判 员 周少斌人民陪审员 李金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