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扬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无锡市五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毅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五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高毅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扬商初字第62号原告无锡市五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爱路21-2号。法定代表人丁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鹏宇、张帆,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高毅。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市五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爱典当公司)与被告高毅典当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爱典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鹏宇和张帆、被告高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五爱典当公司诉称:2012年9月10日、9月14日、9月27日,高毅因资金需求,用其在无锡市朗诗未来之家51-3、51-4、52号的房产向五爱典当公司典当抵押借款2000万元,并约定典当综合费用及利息、违约金;五爱典当公司分别与高毅签订典当契约4份,并办理了典当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五爱典当公司向高毅开具了当票,并按约支付2000万元。典当借款到期后,高毅申请续当,五爱典当公司并未同意。2013年1月28日高毅向五爱典当公司提出申请,希望暂时解除对其房产的抵押以方便其在银行贷款,并承诺贷款发放后再将房产余额抵押给五爱典当公司。五爱典当公司同意后解除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贷款发放后,高毅未归还全部借款,也未按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五爱典当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来院,要求判令:1、高毅归还五爱典当公司典当借款本金166万元及综合费用、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4年3月31日为15万元,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66万元为基数,按月息4.1%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高毅负担。被告高毅辩称:1、2013年2月1日起双方典当关系已经终止,对2013年2月1日之前双方典当关系存续期间按月息4.1%计算没有异议,2013年2月1日之后应按法律规定计算相关费用。2、高毅归还的款项已经超过借款本息,不结欠五爱典当公司任何款项。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和2012年9月26日,高毅分别签订《当票附件一》各1份,约定:根据当户高毅提交的无锡市朗诗未来之家52号、51-3号、51-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资料,典当行已详细进行了审查,该典当物无锡市朗诗未来之家52号、51-3号、51-4号房屋的评估价款双方均已确认。根据当户高毅申请,典当行已向该当户开具了第3201103909、320113910、3201103988、3201103987、3201416239号当票,该当户也交付了无锡市朗诗未来之家52号、51-3号、51-4号房屋所有权证和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相关性资料,这些资料均作为本当票的附加材料。依据当票,当户自当票之日即向典当行分别交付综合手续费用375000元和125000元,典当行也已分别支付当户当金1500万元和500万元。1500万元借款的典当期限详见当票,典当抵押起始日期为2012年9月10日;500万元借款的典当期限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12年10月26日止,典当抵押起始日期为2012年9月26日;典当抵押解除日期为双方消除典当法律关系之日(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典当抵押保证范围:当户不能如期赎当,典当行为处置死当涉及典当抵押物的委托拍卖费用、房屋转让登记费用、评估费用、公证费用、差旅费用、律师费用、仲裁费用、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等一切合理费用;当户于典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应当赎当;当户逾期不赎当,或者申请续当未经典当行同意的逾期不办理赎当的,即视为绝当。典当行有权作如下处理:1、根据本当票及其附件,直接委托江苏五爱拍卖有限公司对当物进行拍卖处理,拍卖处置当物的成交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50%。拍卖成交款不足以支付当金及相关费用的,当户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典当行也可以根据上述材料,直接向典当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典当行可以根据当物情形,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处置当物,实现债权;3、典当行可以与当户协商处理当物其他具体方法,协商处理期间,当户应当承担的当票及附件责任不变;4、当户自愿从逾期之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除归还典当本金之外,还应按月2.7%支付综合费用,按月0.5%支付利息,按月0.9%支付违约金给典当行。2012年9月10日,五爱典当公司向高毅出具《当票》(当票编号:3201103909)1张,载明:典当金额为500万元,综合费用为125000元,实付金额为500万元,月费率为2.5%,月利率为0%,典当期限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10月9日止。2012年9月14日,五爱典当公司向高毅出具《当票》(当票编号:3201103910、3201103987、3201103988)3张,分别载明:典当金额分别为200万元、400万元、400万元,综合费用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0万元,实付金额分别为200万元、400万元、400万元,月费率均为2.5%,月利率均为0%,典当期限均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10月13日止。2012年9月27日,五爱典当公司向高毅出具《当票》(当票编号:3201416239)1张,载明:典当金额为500万元,综合费用为125000元,实付金额为500万元,月费率为2.5%,月利率为0%,典当期限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12年10月26日止。高毅对上述当票签字确认。典当合同签订后,五爱典当公司分别以华夏银行本票形式向高毅交付借款本金146.25万元、146.25万元、195万元、800万元、195万元、500万元,合计1982.5万元。高毅在本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高毅分别确认收到五爱典当公司现金12.5万元、5万元,合计17.5万元。2013年1月28日,高毅向五爱典当公司提交申请书1份,载明:本人以无锡市朗诗未来之家51-3、51-4、52号三套商铺向贵公司抵押借款2000万元,现申请在未还欠款的前提下先解除抵押,待银行贷款1700万元发放后再归还贵公司,余款300万元将以上述三套商铺作二次抵押至贵公司。同日,高毅与五爱典当公司签订《补充协议》1份,约定:基于2012年9月10日签订的当票,票号3201103909,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该笔借款总计500万元,原以朗诗未来之家52商铺作为抵押,详见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971**号证书。现申请更换当物为翡翠戒面1枚,价值1000万元;2、追加无锡市创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及因追索产生的所有费用;3、申请该笔借款进行续当,详见续当凭证。同日,高毅出具借条1份,将翡翠戒面借回。2013年2月1日,五爱典当公司向高毅出具续当凭证1份,载明:原当票号为3201103909,典当金额为500万元,综合费用为936330元,续当期限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0日止,月费率为3.12%,月利率为0。2013年2月19日,高毅向五爱典当公司提交申请书1份,载明:本人高毅借五爱典当公司现金450万元已借期到期,至此提出此资金延期3个月,担保方式为:相等金额的房产做二抵他项权证作为抵押(万博广场商业门面房或朗诗未来之家商铺),另由创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借款担保,因此要求借款费率给予优惠。2013年3月4日,高毅向五爱典当公司提交承诺书1份,载明:本人承诺待位于朗诗未来之家第51单元1层商铺出售后所得房款优先偿还本人向贵公司借款。2013年5月1日,高毅向五爱典当公司提交还款申请1份,载明:本人截止2013年5月1日,尚有向贵公司借款本金445.1万元未还,现承诺于2013年5月31日还清该借款,并支付综合费用、利息、违约金。2013年5月23日,高毅向五爱典当公司提交承诺书1份,载明:本人高毅承诺在五爱典当公司所借445万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全部归还,其中200万元于2013年6月20日前归还,剩余245万元于2013年6月30日归还,所有还款来源在于万博广场六套商铺的卖房钱款、创能机械厂所结装修款、苏州新区奥浦公司建筑工程款。2013年8月28日,高毅向五爱典当公司提交承诺书1份,载明:本人高毅承诺在2013年9月15日前把在朗诗未来之家51-3、52号两套商铺的抵押权做给五爱典当公司。审理中,关于还款时间与金额,双方一致确认:高毅于2012年9月10日归还12.5万元、2012年9月14日归还25万元、2012年9月27日归还12.5万元、2012年10月9日归还12.5万元、2012年10月15日归还25万元、11万元、2012年10月24日归还12.5万元、2012年11月8日归还12.5万元、2012年11月13日归还25万元、2012年11月26日归还12.5万元、2012年12月10日归还12.5万元、2013年2月1日归还1700万元、2013年5月15日归还10万元、2013年5月23日归还60300元、2013年6月24日归还60200元、2013年8月27日归还100万元、2013年9月30日归还10万元、2014年1月26日归还300万元。对于高毅提出的现金还款及其它转账还款,五爱典当公司均不予认可。另查明:五爱典当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解除了无锡市朗诗未来之家52号、51-3号、51-4号房屋的抵押登记。审理中,高毅述称:补充协议及续当凭证中的签名真实性无异议,但其是在白纸上签名,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后加的。上述事实,有《当票》、《当票附件一》、华夏银行本票、申请书、承诺书、还款申请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五爱典当公司与高毅签订的《当票》、《当票附件一》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典当合同签订后,五爱典当公司办理了当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双方成立抵押典当关系。关于典当期限,当票载明的典当期限届满后,高毅继续按月支付典当费用,五爱典当公司按月收取典当费用,且双方对典当期限届满后至2013年2月前双方存在典当关系没有异议,应视为双方对续当达成一致。2013年1月28日,高毅申请更换当物,且双方解除了原当物的抵押登记。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及办理续当手续,对该补充协议真实性高毅未提供相反证据,故应视为双方对当票号为3201103909、典当金额为500万元的典当办理了续当,其余典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关于典当综合费用、利息、违约金金额的确定,典当期间,五爱典当公司按月利率2.5%以及按月利率3.12%收取典当综合费用,未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及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计算标准,可予支持。《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期限届满后当户未续当也未赎当的情况下综合费如何计算未作明确规定,结合当前民间短期融资市场的现状,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典当期限届满后的综合费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确定的民间借贷的利息标准计算,即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自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五爱典当公司要求高毅支付典当期限届满后的综合费用、利息、违约金,三项数额合计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本院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故高毅尚欠典当本金54856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高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归还五爱典当公司典当本金548566元及综合费用、利息、违约金(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二、驳回五爱典当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09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6090元(已由五爱典当公司预交),由五爱典当公司负担12088元,高毅负担14002元,高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五爱典当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帐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汤 然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刘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柔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