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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申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山与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山,山东新运置业有限公司,马维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申字第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省肥城市第一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宪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剑,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宗淮,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海山,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新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敬忠,该公司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博,该公司法制办副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马维辰。委托代理人:赵衍鹏,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丰芹,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海山、山东新运置业有限公司、马维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泰民一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郑成国审判员  尹衍春审判员  冯小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