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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黎锦与黎家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锦,黎家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923号原告黎锦。原告委托代理人谢东华,广西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家铎。原告黎锦与被告黎家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黎锦的委托代理人谢东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家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日,被告因鱼箱养鱼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4370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11月10日归还,借款利息共计6860元,如逾期还款付息的,从逾期还款当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三计息,至2015年3月14日止逾期利息合计4125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437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4370元为基数,1、按月利率1%计息,从2013年3月1日起计至2014年11月10日;2、按月利率3%计息,从2014年11月1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原告提供以下证据:《现金借据》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在2013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现金借据》,载明:本人在郁江清江河段网箱养鱼,今因资金短缺,特向黎锦借到34370元,月利率为1%,以上借款每月计付利息343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共计20个月。以上借款本金与利息共计41230元,于2014年11月10日一次性付清。如提前还款,则递减相应利息。逾期不能归还本金及利息,则按本金和利息总额从逾期当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同时,借条另标署:“2014年11月10日前还款,只收本金34370元,逾期按合约计收全部利息。”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由被告出具的《现金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4370元,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予偿还。关于利息的支付问题,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按月利率1%计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月利率3%支付逾期利息,其主张的利率已经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黎家铎偿还借款34370元给原告黎锦;二、被告黎家铎向原告黎锦偿付利息(以34370元为基数,1、按月利率1%,从2013年3月1日起计至2014年11月10日止;2、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1月1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驳回原告黎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为467元,由被告黎家铎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农小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