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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38-3吕世平申请执行林晓光、陈爱萍、杨春林、自贡正光阀��有限公司、重庆高阳电气有限公司、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四川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世平,林晓光,陈爱萍,杨春林,自贡正光阀门有限公司,重庆高阳电气有限公司,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四川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吕世平,男,汉族,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丹桂街泰丰大厦1区12层5号。委托代理人任斌,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树才,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林晓光,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爱萍,女,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春林,男,汉族,1962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自贡正光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汇东新区板仓孵化大楼604房间。法定代表人徐晓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高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江津珞磺工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陈爱萍。被执行人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工业开发区南环路25号。法定代表人林晓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东段泰丰大厦1区22层7号。法定代表人杜玉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以(2015)自民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的储物柜主柜(半成品)500个,储物柜副柜(半成品)1000个��现因申请执行人吕世平与被执行人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300个储物柜主柜,800个储物柜副柜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德才审 判 员  邹祥远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童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