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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民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后民初字第2232号原告陈某某,女,1971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我和陈某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个女儿叫XX元于1996年10月10日出生。因陈某某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导致我俩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坚决要求离婚。婚生女XX元由我抚养,陈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5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有四间砖房、十八米牛棚和院套、三匹马、一辆小货车、一辆四轮车、十头牛、两个鱼池子、十亩林地、承包地有60亩。财产我就要三匹马和十头牛,承包地我要一半。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有62000.00元,债务我不要。原告陈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有户口簿复印件三张,证明家庭关系和自然情况;2、被家暴的照片一张,证明家暴情况。被告陈某某未进行质证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个女儿叫XX元于1996年10月10日出生。因被告陈某某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陈某某坚决要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不清,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不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有户口簿复印件三张;2、原告陈某某被家暴的照片一张;3、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经常发生家庭矛盾且有家庭暴力情形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主张离婚的,应准予离婚。子女抚养应本着对未成年人有利为原则,兼顾当事人的抚养意愿。本案当中,原告陈某某积极主张抚养孩子,而被告陈某某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原告陈某某在对婚生子女的抚养态度上更为主动积极,所以,婚生女XX元由原告陈某某直接抚养为宜。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婚生女XX元(1996年10月10日出生)随原告陈某某生活,被告陈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500.00元。抚养费每年分两次给付,第一次于每年的6月20日给付,第二次于每年的12月20日给付,自2015年6月份起开始给付,至婚生女XX元年满十八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因简易程序审理应为75.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玉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