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刑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326章书带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书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326号罪犯章书带,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1)隆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书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章书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章书带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章书带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章书带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章书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书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杨胜利审判员 朱海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临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