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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史明柱与史俊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明柱,史俊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史明柱。被执行人史俊晓。史明柱与史俊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史俊晓银行存款或收入50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史俊晓自2015年5月12日起以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