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8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祁龙与凌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83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龙诉被告凌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龙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龙撤诉。案件受理费五百元由原告祁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连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俊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