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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8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祁龙与凌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83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龙诉被告凌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龙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龙撤诉。案件受理费五百元由原告祁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连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俊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