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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4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得胜镇。被告赖某某,女,1988年4月6日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乌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宋华均人民陪审员  田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