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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中法民监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晓东与刘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晓东,刘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中法民监字第2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晓东,男,土家族,现住伽师县。委托代理人:刘丹丹,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克,男,汉族,现住伽师县。委托代理人:蒋吉祥,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晓东因与被申请人刘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喀民终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赵晓东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赵晓东未向被申请人刘克借款,对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意见书申请人不予认可,要求重新进行鉴定。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赵晓东的申请,委托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对借条上的签名“赵晓东”字迹是否为赵晓东所写以及借条上的指印是否为赵晓东捺印进行鉴定,该所作出了鉴定意见书,说明借条上三枚指印纹线模糊,无特征反映,没有鉴定条件。鉴定意见为:2011年12月30日借条上的签名“赵晓东”字迹是赵晓东所写。鉴于赵晓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赵晓东的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赵晓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晓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晓菲代理审判员  李百让代理审判员  于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