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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永嘉县驰誉装潢有限公司与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驰誉装潢有限公司,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樊刻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永行初字第46号原告永嘉县驰誉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东瓯街道堡二村。法定代表人汤光星。被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实验中学内。法定代表人潘剑永。委托代理人潘奕奕(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戴显雷(特别授权)。第三人樊刻修。委托代理人潘建白(特别授权)。原告永嘉县驰誉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戴显雷、潘奕奕、第三人樊刻修的委托代理人潘建白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永嘉县驰誉装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嘉县驰誉装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玉喜人民陪审员  郑丽丽人民陪审员  李云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璐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