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申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申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初字第511号原告:张XX,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申XX,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XX与被告申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申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8月29日相识,同年10月21日举行仪式同居生活。2011年11月15日补办结婚证。结婚证字号:JXXXXXX-2011-XXXXX。婚后于2011年9月3日生一女孩,取名申一X,现随我生活。从2011年10月开始,被告因赌博经常与原告吵架,并多次动手殴打原告。还经常说要伤害原告家人。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2015年农历正月15日我与被告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后,我离家出走至今。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儿申一X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成年止。我们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被告申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2015年春节时我在昆山打工没有回家,与原告在打电话时发生争吵,原告于2015年农历正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不归。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9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21日举行仪式同居生活。2011年11月15日补办结婚证。结婚证字号:JXXXXXX-2011-XXXXX。婚后于2011年9月3日生一女孩,取名申一X,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农历正月15日原告与被告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庭审中,原告称双方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因被告赌博吵架,多次殴打原告并经常说要伤害原告家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则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其与原告感情很好,且女儿现在还小,不愿意让孩子生活在单亲家庭里。对自己的上述主张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到庭作证。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无法形成统一意见致调解无果。以上为本案全部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已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后两人补办结婚登记,共同养育孩子,多年的夫妻生活积累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理应倍加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现原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显然是对婚姻关系的草率处理。另外,在诉讼中原告也未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XX与被告申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建设审判员 程建政审判员 李辉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洪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