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春荣、张维炜、张洪林、张洪山与王志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荣,张维炜,张洪林,张洪山,王志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88号原告马春荣,女,1939年2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原告张维炜,女,1961年11月16日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原告张洪林,男,1966年7月2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洪山(马春荣儿子、张维炜弟弟、张洪林哥哥),男,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原告张洪山,男,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王志刚,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荣、张维炜、张洪林、张洪山诉被告王志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春荣、张维炜、张洪林、张洪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荣、张维炜、张洪林、张洪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马春荣、张维炜、张洪林、张洪山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晶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