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芸与丁文芳、刘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芸,丁文芳,刘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77-1号原告张芸,个体。被告丁文芳,个体。被告刘林刚,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芸与被告丁文芳、刘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芸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文芳、刘林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芸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清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