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宇东、衣丽婷与被告马晓辉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宇东,衣丽婷,马晓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马宇东、衣丽婷与被告马晓辉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乾民初字第818号原告:马宇东,男,37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乾安县人。原告:衣丽婷,女,37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乾安县人5。被告:马晓辉,男,40岁,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宇东、衣丽婷与被告马晓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宇东、衣丽婷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宇东、衣丽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0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