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古蔺县郎乡货运有限公司与周厚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蔺县郎乡货运有限公司,周厚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古蔺县郎乡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法定代表人陈跃强,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凯,古蔺县二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厚君,男,生于1980年4月6日,汉族,农民。原告古蔺县郎乡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厚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林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古蔺县郎乡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厚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古蔺县郎乡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周厚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古蔺县郎乡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古蔺县郎乡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厚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古蔺县郎乡货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