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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奎德素信用社诉被告高彩云、李凤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奎德素信用社,高彩云,李凤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0720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奎德素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奎德素镇本街。负责人边文华,主任。委托代理人XXX,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工,住建平县奎德素镇。被告高彩云,女,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被告李凤军,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奎德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奎德素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国福审 判 员  陈 光人民陪审员  张伟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文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