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白民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奎德素信用社诉被告高彩云、李凤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奎德素信用社,高彩云,李凤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0720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奎德素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奎德素镇本街。负责人边文华,主任。委托代理人XXX,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工,住建平县奎德素镇。被告高彩云,女,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被告李凤军,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奎德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奎德素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国福审 判 员 陈 光人民陪审员 张伟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文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