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付维兵、寻满春与寻满春、刘关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维兵,寻满春,刘关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402号原告:付维兵,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寻满春,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刘关福,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维兵诉被告寻满春、刘关福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宗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维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维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维兵负担。审判员 刘宗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