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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执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雪丽与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丽,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1174号申请执行人刘雪丽被执行人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雪丽与被执行人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依法执行,因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02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十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