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新民初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迂宝琴与周有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新民初字第0062号原告迂宝琴。委托代理人丁永安,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有宝。委托代理人陈克平,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迂宝琴与被告周有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迂宝琴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迂宝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元,依法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玥代理审判员 陈 恺人民陪审员 周卫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月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