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赤黑衣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黑衣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州刑初字第0024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赤黑衣生,男,彝族,1987年3月10日出生,文盲、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布托县拉达乡。被告人赤黑衣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南照派出所抓获,1月2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日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公诉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赤黑衣生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群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赤黑衣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赤黑衣生伙同“尔古”(另案处理)在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盗窃被害人吴某甲白色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购买时价值6000元。2、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赤黑衣生伙同则计划(另案处理)在阜阳市开发区陈周路旁明悦超市内通过用水管挑裤子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郭某甲现金7800元。3、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赤黑衣生在阜阳市颍上县红星镇街上新亮点童装店内盗窃被害人刘某甲蓝色触屏VIVO手机一部,经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61元。4、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赤黑衣生在阜阳市颍上县红星镇街上联通营业厅内盗窃被害人任某甲黑色中兴触屏手机一部,经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43元。5、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赤黑衣生在阜阳市颍上县南照街上朱某甲米店内盗窃被害人朱某甲柜台内现金7000元,在作案时被当场发现,在逃跑时被抓获。其在逃跑过程中将盗窃的现金扔掉,被害人朱某甲捡拾部分,经清点撒落现金24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赤黑衣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甲、郭某甲、刘某甲、任某甲、朱某甲的陈述、证人朱某乙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物证鉴定书、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赤黑衣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赤黑衣生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赤黑衣生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赤黑衣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二、对被告人赤黑衣生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晓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