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荆健与高密市华伦丽莎家纺有限公司、温桂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健,高密市华伦丽莎家纺有限公司,温桂森,温桂霞,夏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高民初字第1984号原告荆健,居民。被告高密市华伦丽莎家纺有限公司。被告温桂森。被告温桂霞,居民。被告夏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健与被告高密市华伦丽莎家纺有限公司、温桂森、温桂霞、夏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荆健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温桂森所有的位于********住房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损坏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宫大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