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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一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鲍某某诉被告普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235号原告鲍某某,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藏族。被告普某某,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藏族。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鲍某某诉被告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鲍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鲍某某承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邢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兰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