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天赋与董贵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0906号原告李天赋,男,1993年2月6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董贵福,男,成年人,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赋诉被告董贵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赋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天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六百五十元,由原告李天赋负担。审判员 王天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蒲美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