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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735刘发权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发权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735号罪犯刘发权,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雨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罪犯刘发权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刘发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发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从事车缝劳作,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34.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新邵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发权在刑��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但其未能积极缴纳罚金,且无困难证明,尚不足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暂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发权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