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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行非审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许友兵、吴永琼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许友兵,吴永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六裕行非审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许友兵,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吴永琼,女,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裕社征决(2015)第13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许友兵和吴永琼违反《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三孩。根据《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5年1月4日作出征收许友兵和吴永琼社会抚养费146100元的决定,要求于2015年2月4日前交纳。并告知许友兵和吴永琼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送达后,许友兵和吴永琼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许友兵和吴永琼未主动履行。在审查过程中,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征收数额错误申请撤回执行裕社征决(2015)第13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裕社征决(2015)第13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望芜审判员  卫景文审判员  胡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