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诸某某诉廖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诸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立群,男,广东正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4404200210183756。被告廖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光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