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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姚艺宾与黄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艺宾,黄跃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姚艺宾,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龙海市。被告黄跃杰,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原告姚艺宾与被告黄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艺宾、被告黄跃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艺宾诉称,其与被告黄跃杰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30日被告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其借款60万元用于周转,并出具借条1份。事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黄跃杰辩称,其没有借60万元那么多,实际只在2014年5月左右向原告拿了10万元,因为原告是在赌场向其放高利贷,一天利息就要七八千元,利滚利算到2014年11月30日才按60万元写的借条。且2014年6月已还1.2万元利息给原告。法院不应保护高利贷,要求按实际借款10万元还款。经审理查明,原告姚艺宾与被告黄跃杰系朋友关系。因被告黄跃杰向原告提出借款,从2014年4月20日起,原告从女友吴晓云的建设银行帐户中提取部分款项连同已有现金,截止8月5日止共分8次交付被告,前后共计60万元。至2014年11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黄跃杰即手书一张“兹向姚艺宾借来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元)”的借条,并签名、捺印后交原告收执。上述事实有原告姚艺宾提供的借条原件一张及吴晓云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流水单一份,本院依法调取的被告黄跃杰户籍证明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姚艺宾诉被告黄跃杰借款60万元未还,所提供的借条经被告黄跃杰当庭确认为其所写,真实性无异议,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辩称原告是在赌场放债,实际借款仅10万元,其余50万元为高额利息,期间其还交付原告1.2万元作为利息。此外,被告还提出,原告所提交的银行流水单不能证明其实际交付了60万元。经查,本案60万元借条系被告亲笔书写,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单虽然无法直接证明其从建设银行提取了相应款项交付被告这一过程,但可作为旁证,结合借条形成证据链,证实本案借款事实。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对借贷合意及付款事实已基本完成举证责任,而被告黄跃杰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赌场高利贷、��付利息等情形,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现原告姚艺宾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跃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艺宾借款6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如被告黄跃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黄跃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许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建伟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