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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玉霞与李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863号原告:郭某某,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被告:李某,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郭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郭某某;公告费320元(原告郭某某已预交),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荣代理审判员 邢   蓉人民陪审员 杨 玉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木西努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