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达民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5日,住达川区。被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6日,住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有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