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5日,住达川区。被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6日,住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有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