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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赵某、钟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赵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606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洪湖市。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8月5日被羁押,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辩护人陈泽超,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洪湖市。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8月5日被羁押,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钟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伟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陈泽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钟某A(另案处理)在东莞市常平镇曼克顿公寓B座312房介绍王某、杨某阳、蒙某美等十多名女子卖淫。期间,钟某A多次安排被告人赵某、钟某作为司机接送失足妇女到指定地点供嫖客挑选提供卖淫服务。嫖客挑选到卖淫女后,赵某或者钟某会负责收取嫖客的嫖资然后交给钟某A,而钟某每接送一次卖淫女还向钟某A或卖淫女收取15元车费,抓获至今赵某共接送卖淫女三十多次,共收取嫖资约8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户籍材料等书证,王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赵某、钟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钟某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称其只接送失足妇女十几次,并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被告人钟某表示认罪,但辩解称其当时并不知道其接送的女孩是失足妇女,其也没有收取过嫖资,只是有人坐他的车他就接送。被告人钟某的辩护人提出钟某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是初犯等辩护意见,请求对钟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A(另案处理)在东莞市常平镇曼克顿公寓B座312房介绍王某、杨某阳、蒙某美等十多名女子卖淫。期间,钟某A多次安排被告人赵某、钟某作为司机接送失足妇女到指定地点供嫖客挑选提供卖淫服务。嫖客挑选到卖淫女后,赵某或者钟某会负责收取嫖客的嫖资然后交给钟某A。2015年8月5日公安机关接报后在常平镇曼克顿公寓312房内将赵某、钟某及十多名失足妇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地点位于东莞市常平镇木棆村曼克顿公寓B座0312房及现场的基本情况。(二)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赵某、钟某系被动到案,无自首、立功情节。2.原籍材料:证实犯罪嫌疑人赵某、钟某的身份信息,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前科情况。(三)证人证言1.王某:(女,17岁):证实赵某、钟某介绍其卖淫的经过。2014年8月5日20时许,王某在常平曼克顿公寓312房等待上钟。23时许,有民警过来房间检查,称王某她们涉嫌卖淫,于是就被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调查了。曼克顿公寓312房是介绍王某卖淫的女子钟某B专门租下来给没有上钟(卖淫)的女孩子临时休息的地方,没有上钟的女孩子都在房间里等客人。与王某一起被抓的12名女子都是钟某B手下卖淫的女子,王某均知道他们上班使用的外号,但不知道真实姓名。另外两名男子一个是“梅姐”老公,称呼为“干爹”,另一个是“梅姐”弟弟,称呼为“大哥”。有五人负责组织王某他们去卖淫,分别是钟某B,钟某B的老公赵某、钟某B的弟弟钟某C、钟某B的干女儿王某A、王某A的老公钟某D五个。五人里面,以钟某B为主,钟某B和王某A负责接电话,即嫖客打电话过来要点卖淫的女孩子,就由她们两人接电话并于嫖客谈好交易的价格及地点。钟某C、赵某和钟某D负责开车送王某他们卖淫的女孩子去嫖客指定的地点,每一趟(包括来回)从王某他们的嫖资里收取50元车费,而钟某B和钟某C也会开车,有时他们也会开车送王某她们去卖淫,同样收取50元车费。钟某C他自己也有联系嫖客,有时嫖客打电话给他,他就直接安排王某他们中的卖淫女孩子过去接客,但相对钟某B和王某A,联系钟某C的嫖客较少。王某最近一次卖淫是8月3日和8月4日。2014年8月3日21时许,钟某C带着王某、“小艳”、“小娟”、“圆圆”四名卖淫女一起开车来到常平天鹅湖路的帆船酒店1101房给嫖客挑选,当时房间里有四名男性嫖客,其中一名20多岁的男子挑了王某,还有两个男子分别挑了其他女孩子。挑完后,其中一名男子就将他们的嫖资给了钟某C,钟某C走了以后,王某就留下来在1101房给挑中的男子做性服务。其他女孩子就去别的房间做。王某与该男子分别去洗了澡,然后没有穿衣服出来,躺在床上,在发生性关系时,该男子不愿意戴安全套,于是王某就生气离开了房间,走出酒店打电话给钟华上让他接回去曼克顿公寓。2014年8月4日凌晨3时许,王某在曼克顿公寓等待接客,钟某B安排赵某开车带王某、“小严”、“琪琪”去到常平镇半岛酒店对面的加油站“试台”,王某他们知道只有一个客人,要带回碧湖花园那嫖客家里交易。去到后王某被挑中,该嫖客拿了350元给赵某,赵某就带着“小严”和“琪琪”回去,而王某就坐上该男子的车,跟着他一起来到碧湖花园一座楼的2楼202房,但具体是在花园的那一座楼就记不清楚了。进去后该男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然后开车送王某回加油站,再由赵某开车过来接。钟某B知道王某只有17岁,并且说过有时介绍王某给客人时,也会说她是97年的。钟某B他们一共有三辆车,分别是钟某B的粤S×××××银灰色大众牌小汽车,钟某D的粤S×××××白色现代牌小汽车,钟某C的粤S×××××黑色比亚迪牌小汽车。钟某C与赵某都知道送王某他们是去卖淫的,钟某C用比亚迪接送,赵某用钟某B的大众车接送。经辨认,王某辨认出8号(钟某)、16号(赵某)照片上的人就是开车接送他们去卖淫,有时候由他收取嫖资的人;11号照片的女子(钟某A)就是妈咪“梅姐”;6号照片的男子就是钟某D;3号(小严,潘某圆)、21号(小艳,彭某A)、31号(京京,高某某)、50号(瑶瑶,杨某阳)、59号(周某娜,小娜)、71号(小琴,王某A)、80号(小梅,李某A)、98号(小玲,蒙某美)、105号(程程,程某A)、123号(束束,刘某平)、134号(玲玲,孙某琳)、150号(文文,李某秋)女子就是与王某一起卖淫的女子。2.杨某阳(女,17岁):证实杨某阳卖淫的经过。杨某阳于2014年4月份开始经朋友张静介绍去到常平镇曼克顿公寓312房间上班,在里面等待嫖客然后提供卖淫服务。杨某阳他们有两个妈咪,分别是“梅姐”和“王某A”,他们是通过电话联系嫖客,然后和嫖客谈好嫖资,再根据嫖客需要带女孩子过去给客人挑选。“梅姐”和“王某A”都各自有自己的客源,她们各自的客人都由自己带女孩子过去给客人挑选,如果他们忙不过来,梅姐的老公,或者钟某C也负责带女孩子过去给嫖客挑选,当嫖客挑选好女孩子以后,就由带女孩子的妈咪或者司机收取嫖客的嫖资,再留下女孩子和嫖客发生性关系,等结束以后再由妈咪或者司机接送卖女回曼克顿公寓312房等待下一次试台和上钟。通常都是谁带过去嫖客那里,就由谁收取客人的嫖资,梅姐、王某A、梅姐的老公、钟某C都带过杨某阳去卖淫和收取过嫖资。杨某阳最近一次卖淫是在2014年8月5日23时许,有个客人通过微信发信息给杨某阳,叫其过去常平中环酒店716房进行性交易。后来杨某阳打电话给钟某C,叫钟某C接送其过去中环酒店。到了以后,杨某阳上房间找客人,该客人给了200元杨某阳,然后杨某阳就和该客人一起脱了衣服洗澡,然后发生性关系。完事后,杨某阳来到酒店楼下,发现钟某C还在等她,于是就把200元嫖资给了钟某C,随后钟某C就带着杨某阳回到曼克顿公寓了。2014年8月4日,杨某阳一共卖了4次淫。最后一次结束后杨某阳打电话给梅姐,但是梅姐没空,是钟某C过来银色假日酒店接杨某阳回去曼克顿公寓。经辨认,杨某阳辨认出11号(赵某)、22号(钟某),均称呼为“大哥”,他们开车送杨某阳去卖淫,有时候他们帮忙收取嫖资;10号照片的女子(钟某A)就是妈咪“梅姐”;3号(潘某圆)、21号(彭某A)、31号(王某)、50号(高某某)、59号(周某娜)、71号(王某A)、80号(李某A)、98号(蒙某美)、105号(程某A)、123号(刘某平)、134号(孙某琳)、150号(李某秋)就是与杨某阳一起卖淫的女子。3.蒙某美(女,16岁):供述其卖淫的经过。2014年8月4日蒙某美开始在常平镇曼克顿公寓312房间上班,等待嫖客卖淫。“梅姐”与“菲菲”在那里负责联系男性客人给蒙某美然后发生性关系,“干爹”和“大哥”负责接送蒙某美过去男性客人那里和客人发生性关系。蒙某美过来那里上班,是“干爹”跟她说和客人发生性关系2个钟350元的,蒙某美可以从中拿到200元。2014年8月4日20时30分蒙某美过去常平镇曼克顿公寓312房上班,21时,“梅姐”打电话说有客人看中了她,叫蒙某美过去一家酒店陪客人。后来“大哥”就开车把蒙某美送过酒店,“大哥”把蒙某美带到客人房间,客人就把350元给了“大哥”,“大哥”就下楼在车上等。然后蒙某美就在房间里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完事后蒙某美就下楼坐上“大哥”的车回去曼克顿312房。2014年8月5日零时,“梅姐”打电话给蒙某美说嫖客想找她,于是“大哥”就开车把蒙某美送过酒店,“大哥”把蒙某美带到客人的房间,客人把350元给了“大哥”,“大哥”就下楼等蒙某美,蒙某美就在房间里和客人发生性关系,完事后,蒙某美下楼坐“大哥”的车回曼克顿公寓。2014年8月5日2时,“大哥”带蒙某美过去一家酒店给客人选,该客人选中了蒙某美,后来该客人给了350元给“大哥”,“大哥”就下楼等蒙某美,蒙某美就留在房间里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完事后,蒙某美下楼找“大哥”,然后她对“大哥”说想下班,于是“大哥”就给了600元蒙某美,蒙某美就自己回家了。2014年7月底,“干爹”有接送过蒙某美去卖淫。当时是晚上8店-9点,“干爹”开车送蒙某美去过一次北海稻酒店,蒙某美和“干爹”一起上去该酒店,在房间找到了客人,然后该客人给了350元嫖资“干爹”,然后“干爹”就下楼等了。蒙某美就留在房间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完事后,蒙某美下楼找“干爹”,然后坐干爹的车回到曼克顿公寓。经辨认,蒙某美辨认出9号(赵某)被称为“干爹”、13号(钟某)被称为“大哥”就是平时接送蒙某美卖淫的男子;12号照片的女子(钟某A)就是妈咪“梅姐”。4.周某娜(女,21岁):证实其卖淫的经过。周某娜于2014年7月中旬经朋友“园园”介绍在常平镇曼克顿公寓312房间上班。“梅姐”和“菲菲”负责联系男性客人给周某娜与其发生性关系,“赵哥”和“大哥”负责接送周某娜过去男性客人那里和客人发生性关系。卖淫的价格都是“梅姐”和“菲菲”定的,周某娜的价格是350元,梅姐和菲菲得150元,周某娜得200元。周某娜总共卖淫十几次,第一次2014年7月中旬21时许,周某娜过去曼克顿公寓,梅姐就说有客人看中了周某娜,然后“赵哥”就开车把周某娜送到酒店那里,“赵哥”把周某娜带到客人的房间,客人把350元给了“赵哥”,“赵哥”就在那层楼的走廊等周某娜,周某娜就进去房间和客人发生性关系。完事后,周某娜出来坐上“赵哥”的车回去曼克顿公寓。2014年7月中旬凌晨1时,“赵哥”打电话给周某娜说客人看中了她,后来“梅姐”就开车送周某娜过去一家酒店,“梅姐”带周某娜上去客人的房间里面,客人给了350元“梅姐”,“梅姐”就走了,周某娜留在房间里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完事后周某娜就打电话给梅姐,梅姐就开车把周某娜送回曼克顿公寓等客人。上述两次卖淫的钱是菲菲给周某娜的。第三次和第四次是“大哥”打电话给周某娜说客人看中了她,然后“大哥”就开车送周某娜过去酒店。第三次和第四次是和第一次、第二次一样的,“大哥”拿了客人的钱就走了,因为谁松周某娜去陪客人,谁就拿了客人的钱,然后周某娜就在房间里和客人做爱,周某娜做完爱后就打电话给“大哥”,“大哥”就开车来接周某娜回去曼克顿公寓。2014年7月25日左右,晚上11店多,“赵哥”有开车送周某娜到北海稻酒店附近一出租屋,周某娜去到房间后,该客人给了350元“赵哥”,“赵哥”拿了嫖资后就下楼等周某娜,接着周某娜就在房间里与客人发生性关系。然后周某娜就找“赵哥”让其送回曼克顿公寓。最后一次卖淫是在2014年8月5日1时,梅姐说有客人看中周某娜了,于是就开车送周某娜去一家酒店,梅姐把周某娜带到房间里面,客人给了350元梅姐,梅姐就走了。周某娜留在房间里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完事后,周某娜打电话给梅姐,然后梅姐就送周某娜回曼克顿公寓了。菲菲大概有5、6次开车送周某娜去客人那里,并收取嫖资;“大哥”有打过几次电话叫周某娜过去陪客人,但具体不记得有多少次了。其中有一次好像是金月湾酒店,还有一次是汇美酒店旁边一公寓内,还有好几次是何其他女孩子一起去的。然后都是大哥收的嫖资。“赵哥”、“大哥”“梅姐”“菲菲”他们又使用过三部小轿车接送周某娜去卖淫。经辨认,周某娜辨认出2号(赵某)称为“赵哥”、20号(钟某)称为“大哥”就是接送周某娜去卖淫的男子;5号照片的女子就是妈咪“梅姐”;3号(潘某圆)、21号(彭某A)、31号(王某)、50号(高某某)、59号(杨某阳)、71号(王某A)、80号(李某A)、98号(蒙某美)、105号(程某A)、123号(刘某平)、134号(孙某琳)、150号(李某秋)就是与周某娜一起卖淫的女子5.刘某平(女,22岁):证实赵某、钟某等人介绍刘某平卖淫的经过。刘某平通过一个叫“珊珊”的老乡介绍过去常平镇曼克顿酒店312房间里上班的。于是2014年2月开始,刘某平开始在312房参与卖淫,介绍他们卖淫的“妈咪”有两个,分别叫“梅姐”(钟某B)和“王某A”。刘某平她们一般晚上过去曼克顿酒店312房间,去到后,就在房间里等,如果有客人需要找小姐,“梅姐”或者“菲菲”就会打电话给刘某平她们,然后叫司机送她们过去客人开好房的酒店,去到酒店后,客人就会挑选她们,选上后,她们就为客人提供性服务,提供完性服务后刘某平她们就会打电话给司机,让司机过来接。刘某平存有司机的电话,在电话本里名字叫“大哥”。司机使用的是一台白色现代牌小轿车接送刘某平。2014年8月4日是刘某平最后一次接客,当天一共接了3个客人。该客人都是“梅姐”介绍的,当天0时许,刘某平和十几名女孩子在常平镇曼克顿酒店312房间坐着,接近1时许“梅姐”过来找女孩子,说有客人要女孩子,然后“梅姐”就叫了刘某平和另外一名女孩子过去给客人挑选。接着刘某平他们就跟着“梅姐”坐上司机的车,司机把车开到爱琴海酒店,然后刘某平就上房给客人挑选,最后客人挑上了刘某平,然后“梅姐”向客人收了350元就带着另外一个女孩子离开。接着刘某平和客人就各自脱衣服、洗澡。洗完澡以后刘某平就和客人在床上“做爱”,做完以后他们就各自洗澡,洗完澡以后刘某平就打电话给司机,叫他过来接,然后刘某平又回到常平镇曼克顿酒店312房。到了2时许,“梅姐”又过来挑女孩子,“梅姐”最后挑选了刘某平,刘某平然后就跟着“梅姐”做司机的车去到常平镇新港酒店,然后给客人挑选。客人选上刘某平后,“梅姐”向客人收了350元后离开。刘某平就和客人在房间里洗澡、然后发生性关系,然后刘某平又联系司机叫他过来接回到曼克顿酒店。到了4时许,“梅姐”又进来挑女孩子,她挑了刘某平和另外一名女孩子,接着刘某平他们就跟着“梅姐”来到天鹅湖酒店,然后让客人挑选,客人选了刘某平,“梅姐”收了350元就和另一名女孩子离开。然后刘某平和客人各自洗澡,洗完澡后就在床上“做爱”,然后叫司机接回曼克顿酒店。经辨认,刘某平辨认出3号(潘某圆)、21号(彭某A)、31号(王某)、50号(高某某)、59号(杨某阳)、71号(周某娜)、80号(王某A)、98号(李某A)、105号(蒙某美)、123号(程某A)、134号(孙某琳)、150号(李某秋)就是与其一起卖淫的女孩子;5号(赵某),20号(钟某)的男子就是刘某平称为“大哥”并接送其去卖淫的司机;3号(钟某A)的女子就是妈咪“梅姐”6.潘某圆(女,16岁):证实赵某、钟某介绍其卖淫的经过。潘某圆在7月29日经“小妍”介绍来到“梅姐”处上班。潘某圆一共卖了两次淫,一共获利300元,都是“梅姐”介绍的。经辨认,潘某圆辨认出20号照片上的人(赵某),但不清楚他是干什么的,12号照片上的女子(钟某A)就是妈咪“梅姐”。7.李某秋(女,35岁):证实其在曼克顿312房间等待卖淫的经过。2014年8月5日20时许,李某秋接到“梅姐”的电话,叫其到曼克顿公寓312房间上班。后来到了23时,警察过来查房,将李某秋带回派出所调查。等电话的意思是梅姐如果联系好想嫖娼的男子就会根据该嫖客的需要挑选女子。如果觉得李某秋适合的话,梅姐就会打电话通知李某秋,让李某秋和嫖客过去跟客人见面,然后发生性关系。李某秋价格是200元一次,其中100元给梅姐做中介费。李某秋去年有卖淫,但是不记得具体的细节了,今年是昨天刚来,打算卖淫赚点钱就被公安查获了。经辨认,李某秋辨认出11号男子(钟某)称呼为“大哥”,13号男子(赵某)称呼为“哥”是负责接送他们去卖淫的;4号照片的女子(钟某A)是妈咪梅姐;3号(潘某圆)、21号(彭某A)、31号(王某)、50号(高某某)、59号(杨某阳)、71号(周某娜)、80号(王某A)、98号(李某A)、105号(蒙某美)、123号(程某A)、134号(刘某平)、150号(孙某琳)就是与李某秋一起卖淫的女子。8.孙某琳(女,15岁):证实卖淫的经过。孙某琳经朋友“小平”介绍到常平镇曼克顿公寓312房间上班卖淫。里面的妈咪叫“啊梅”,其规定卖淫成功一次要收取350元,但女孩子只能拿200元,剩下的150元是给“妈咪”的。今天“啊梅”打电话给孙某琳叫她过去上班,说有客人过来,但孙某琳在23时去曼克顿312房的时候看见公安机关的人员过来检查,于是就被带回派出所调查了。经辨认,孙某琳辨认出2号(钟某)称呼为“大哥”,17号(赵某)称呼为“干爹”,就是接送孙某琳他们去卖淫,有时会收取嫖资的男子;9号照片的女子(钟某A)就是妈咪“梅姐”;3号(潘某圆)、21号(彭某A)、31号(王某)、50号(高某某)、59号(杨某阳)、71号(周某娜)、80号(王某A)、98号(李某A)、105号(蒙某美)、123号(程某A)、134号(刘某平)、150号(李某秋)就是与孙某琳一起卖淫的女子。9.高某某(女,26岁):证实高某某被抓获的经过。2014年8月5日21时许,高某某本来打算过去常平曼克顿312房间卖淫,但是其没有卖淫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高某某是一名叫“菲菲”的女子带过去的上班的,“菲菲”也是那里的卖淫女之一。如果卖淫成功,要收取350元的费用,高某某可以拿200元,剩下的150元就给妈咪。该规定是“梅姐”定的,她就是妈咪。高某某他们参与卖淫的时候就是给客人做爱,没有提供其他服务。经辨认,高某某辨认出5号(赵某)、21号(钟某)男子,但是不清楚他们的名字,以及是做什么的。(四)被告供述和辩解1.赵某:对其接送卖淫女卖淫并收取嫖资的过程供认不讳。钟某A是赵某的前妻,钟某A有在常平镇曼克顿公寓312房介绍女孩子卖淫的行为。2014年7月12日开始,赵某负责帮忙接送女孩子去卖淫并且收取嫖资。当时是钟某A叫赵某帮忙的,赵某也没有想那么多就答应了。赵某也没有向钟某A要求什么报酬。一般赵某和钟某、钟某D负责开车接送卖淫女孩子以及从客人那里收取嫖资,钟某A和王某A一般负责克客人联系,钟某A海负责统一管理他们获取的嫖资,有时候钟某A也会开车送女孩子过去给客人同时收取嫖资。钟某A以前好像有派过名片,具体情况赵某不清楚,赵某帮忙接送是指送女孩子到嫖客指定的酒店或者出租屋里,给客人挑选,客人挑中后,就把嫖资给赵某,赵某收取嫖资后就带走那些没有被选中的女孩子在楼下车内等,等被选中的女孩子和客人发生完性关系后,赵某又松该女孩子会去曼克顿酒店那里等下一批客人。一般赵某会多带1-2个女孩子给客人挑选。每次收取的嫖资分两种,一种是“快餐”,就是一个小时和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价格是200元,另一种是两个小时内发生两次性关系,价格是350元,两种统称为上钟。嫖资都是钟某A她们之前在电话上跟客人联系说好的。那些女孩子也都是她们自愿去卖淫的。赵某收取的嫖资都是由钟某A负责管理。但有时女孩子刚做完一单生意,嫖资还在赵某等开车的身上,女孩子也说当天不想“上钟”了,赵某就会在车内拿那些嫖资给女孩子,但这种情况比较少,一般都是将嫖资给回钟某A,然后钟某A再根据当日卖淫次数把嫖资给女孩子的。他们都没有固定将女孩子送往什么地方,都是根据客人需要,赵某接送过六七个女孩子,“小娜”5次,“小艳”5次,“璐璐”8次,还有三四个不知道称呼的。赵某一共接送并且收取嫖资约有30次,一共大约收取了8000元。2014年7月底某一天,赵某接送过“小艳”去北海稻酒店,赵某把“小艳”交给客人后,客人给了赵某350元,赵某就到楼下等。大约过了半小时“小艳”下楼,赵某就送“小艳”回曼克顿并把嫖资给钟某A2014年7月25日前后某天,晚上约11时,赵某送“小娜”去北海稻酒店附近一出租屋,赵某把“小娜”给客人后,客人给了350元,赵某就下楼等。过了40分钟,“小娜”出来后,赵某就送回曼克顿并把嫖资给钟某A。2014年8月4日凌晨2店左右,钟某A叫赵某送“璐璐”他们去半岛酒店后面,有客人接,并叫赵某收350元。于是赵某就开车送“璐璐”到半岛酒店后面,然后有个客人挑选了“璐璐”并开车接走了她了,接走前该男子给了赵某350元嫖资,然后赵某就带着另外两名女孩子走了,回到曼克顿酒店后把350元给了钟某A。大约1小时后,钟某A叫赵某去接“璐璐”回来,然后赵某就去半岛酒店后面接“璐璐”回来。经辨认,赵某辨认出2号照片的男子就是钟某D;8号照片的女子就是钟某A;3号照片的男子就是钟某。2.钟某:拒不承认介绍卖淫的事实,辩称只是接送女孩子,并收取车费。钟某A是钟某的姐姐,其和王某A在常平曼克顿公寓312房有组织女孩子卖淫的行为。赵某是和钟某A一起做事的,他负责接送女孩子去卖淫,还有钟某D,他帮王某A接送女孩子卖淫。有时候,钟某A也会亲自送女孩子去卖淫。钟某只是那些女孩子需要用车的时候,打电话给他,他就开车接送他们。因为他的车就在楼下,女孩子上来他的车就可以拉他们走。通常女孩子自己打电话给钟某的时候,车费就女孩子给,钟某A叫钟某接送的话,就钟某A负责结算车费。钟某在常平镇区内每次收取15元一次车费。每次拉了回来以后,钟某A都会直接给钱钟某。钟某每天有时候接2、3次,有时候一次都接不到。钟某只是负责送,没有带女孩子去去卖淫,也没有收取过客人的嫖资。钟某接送女孩子之后,她们做什么,他也没看见,他只是拉客收取车费,其他的他不管。经辨认,钟某辨认出3号女子就是钟某的姐姐钟某A;9号照片的男子就是赵某。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钟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介绍卖淫罪对被告人赵某、钟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赵某所提接送失足妇女的次数问题,经查,根据现有证据已无法查清具体的次数,对公诉机关对该事实的认定本院已作纠正。关于被告人钟某提出的意见,经查,本案有多名失足妇女均指证其明知是介绍卖淫嫖娼仍予以接送,并有时候代为收取嫖资,且同案人赵某对此亦予以证实,足以证实钟某参与了介绍卖淫活动,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钟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意见,根据庭审情况,钟某对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并无悔罪意思表示,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钟某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钟某在本案中的作用相较钟某A的作用为轻,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但其二人与其他同案互相分工,积极参与犯罪,不宜认定为从犯,对此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其他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赵某、钟某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赵某、钟某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赵某、钟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根据被告人赵某、钟某的犯罪情节、作用、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赵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林顺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志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