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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西雄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中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北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雄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90号。法定代表人李忠,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永富,广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育才路208号。法定代表人王中钦,经理。被执行人王中钦,居民。申请执行人广西雄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广西雄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430万元,被执行人钦州中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座落于钦州市扬凡大道西面、南珠东大街南面水东大厦[土地证号:钦国用(2014)第A13**号,地号450701007002GB00069)A座23楼整层房屋(房号分别为:2301、2302、2303、2305、2306、2307、2308、2309、2310、2311、2312、2313、2315、2316、2317、2318、2319、2320、2321、2322)共20套(面积约1200平方)和A座24楼(亦称23A层)半层(房号为:23A01、23A02、23A03、23A05、23A06、23A15、23A16、23A17)共8套房屋(面积约600平方)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广西雄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400万元,余下30万元以现金形式支付,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抵偿债务的房产转户手续定于2015年4月30日前办理”,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请求本院依法查封调解书所确定的抵顶房地产,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转户手续的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钦州市扬凡大道西面、南珠东大街南面水东大厦[土地证号:钦国用(2014)第A13**号,地号450701007002GB00069)A座23楼整层房屋(房号分别为:2301、2302、2303、2305、2306、2307、2308、2309、2310、2311、2312、2313、2315、2316、2317、2318、2319、2320、2321、2322)共20套(面积约1200平方)和A座24楼(亦称23A层)半层(房号为:23A01、23A02、23A03、23A05、23A06、23A15、23A16、23A17)共8套房屋(面积约600平方),并向钦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房产予以查封,并向钦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5)钦北法执字第37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耀星审判员  曾繁积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