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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银兰与黄明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兰,黄明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593号原告张银兰,女,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务农,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黄家庄村育才北路100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7210175228。被告黄明东,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兰诉被告黄明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银兰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银兰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张银兰负担。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