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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袁世琼诉被告刘宗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574号原告袁某某,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十一组94号。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十一组9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科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