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邢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C}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邢*,女,汉族,1986年11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被执行人孙*,男,汉族,1980年8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洪山南路。申请执行人邢*申请执行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洪山南路*号*栋*单元*层**屋过户至申请人邢*下。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宏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晓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成华执字第692号成都市房管局:申请执行人邢蓉申请执行孙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如下: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洪山南路99号4栋1单元3层303号房屋过户至申请人邢蓉名下。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