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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明亮与郝海堂、梁兰珍、郝瑞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亮,郝海堂,梁兰珍,郝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484号申请执行人王明亮,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户。被执行人郝海堂,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户。被执行人梁兰珍,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被执行人郝瑞峰,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49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明亮与郝海堂、梁兰珍、郝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三被执行人郝海堂、梁兰珍、郝瑞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郝海堂、梁兰珍、郝瑞峰向申请人王明亮偿还借款本金96.8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从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按月利率2.2%计算,从2014年1月28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二、由被执行人郝海堂、梁兰珍、郝瑞峰负担案件受理费19470元、执行费614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三被执行人郝海堂、梁兰珍、郝瑞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王明亮亦再提供不出三被执行人郝海堂、梁兰珍、郝瑞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子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