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5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索传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5037号罪犯索传红,现在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了(2012)东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索传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提出,罪犯索传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本院认为,罪犯索传红虽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但���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犯,未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履行财产刑,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尚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索传红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启审 判 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郑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