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高桂丽与曲士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丽,曲士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773号原告高桂丽,女,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代理人刘春锇,扎兰屯市正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士元,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桂丽与被告曲士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桂丽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桂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桂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高桂丽负担。审判员 马振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敏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