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商终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美富与王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忠,李美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美富。上诉人王文忠为与被上诉人李美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王文忠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8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文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战平审判员 胡精华审判员 梅矫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项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