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荣与彭楚中、吴新芳、徐冬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彭楚中,吴新芳,徐冬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杨荣。被执行人彭楚中。被执行人吴新芳。被执行人徐冬青。申请执行人杨荣与被执行人彭楚中、吴新芳、徐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楚中、吴新芳、徐冬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长 青审判员 刘 旭 晨审判员 佘���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凯 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