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商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大丰海港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海港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商初字第00199号原告大丰海港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大丰港经济区南港路物联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倪向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井中(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西环中路87号。负责人孙学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发斌(一般授权),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海港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海港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丰海港港口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海港港口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大丰海港港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