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羊民初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何绍林、范正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邵林,范正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899号原告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培生。委托代理人李颖。被告何邵林。被告范正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绍林、范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绍林、范正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830元,由原告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蹇奉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