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384号原告徐某,职工。被告易某,个体户。原告徐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小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易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后原告看在被告一片真心的份上,于××××年××月××日到建昌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3年7月9日生下女儿易XX,可自从怀孕领取结婚证后,被告却象变了一个人似的,在原告怀孕期间无法工作时给予极少的生活费用,就基本的关心和问候都没有,一有矛盾就拿离婚来威胁,原告怀有二胎两个月时,因口角之争被告提出离婚,后双方又因保胎之事发生纠纷,被告出言威胁、辱骂原告父母,因被告的冷漠无情最终导致小孩流产,原告彻底绝望,自此两人便过着分居生活。现已分居大半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儿易XX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原告有探望权。被告辩称:一、原、被告从高中同学开始认识,然后上大学关系都很好,慢慢的产生感情,被告真心的爱原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二、原告诉状中讲的事实与理由,有很多不是那样的,不太符合实际,每次有小矛盾都是很小的事情引起的,只是我们两个人相互好争,如果我们相互能谦让及时沟通生活就会过得很和睦。虽然结婚后比起之前谈恋爱时,我因为有了照顾家的责任所以努力做事对原告关心不够,但我每天都会打电话回去问候原告,但原告几乎没有主动打电话问候我,以致我有时会说些气话。我不善言行,不够细心缺乏沟通,有时说话没分轻重,好和原告争,这些都是我的缺点,我愿意承认错误努力改正,综上所述,我不同意离婚,希望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后经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9日生下女儿易XX,婚后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导致双方从2014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好,且已生育了一个女儿,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故原告起诉离婚,但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不到二年,尚不能确认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若双方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并以家庭和孩子的利益为重,夫妻和好是可能的,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易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小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俊杰 来自: